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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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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粮办[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粮办[2006]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省粮食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实施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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