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粮办[2006]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省粮食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实施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