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将依据该指导意见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ОО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上海卫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标准,现就本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区(县)卫生局应创造条件设立部门网站,作为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暂时没有条件设立网站,其政府信息由区(县)政府网站集中发布的,应做好自身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同时与上海卫生信息网链接。网站、页面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设有“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网上受理申请”、“网上咨询”等栏目,具体见附件1《上海市区(县)卫生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规定的类目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即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类、其它五大类目,应直接显示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并对目录信息的具体内容提供链接。具体参照附件2《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设置。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