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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养发(2006)3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
  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
  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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