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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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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巧政发〔2006〕96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平稳运行。但目前,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仅为13.98%,资金沉淀量大。为解决资金使用率低,资金沉淀量较大等问题,经请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昭通市卫生局,同意对我县《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巧政发(2006)4号)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原则部分的第四点:“以保大病为主,兼顾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原则和门诊减免与住院统筹补偿报销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以保大病为主,兼顾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原则和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补偿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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