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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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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为省内外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全国吸纳农民工就业最多的省份,为缓解全国就业压力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农民工也为广东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将对全国就业局势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400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40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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