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1月30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换发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联合换证工作将按照纳税人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