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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委发(2005)18号),为了规范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遵循“阳光”救助、以民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各项救助制度操作规程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4号令颁布的《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
  (二)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可申请低保救助。
  (三)低保标准。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翠屏区150元,宜宾县、南溪县140元,其余县为130元。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请与审批。
  凡户口在宜宾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申请城市低保,同时按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表项要求的相关资料。社区接到居民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张榜公示→报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示→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经“三榜公示”、“三级审核审批”群众无异议后,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发放。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金融机构以“存折卡”的方式或民政部门划拨乡(镇)委托社区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5)25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5)36号)。
  (二)保障对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逐步纳入当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保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目前标准在550元—650元/人?年。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请与审批。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公示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正式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五)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专户封闭运行,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三、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3)10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35号)。
  (二)救助对象。
  1、各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市低保人员(个人负担基数由区县确定);
  3、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
  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因见义勇为导致伤害,无力承受治疗费用者;
  5、破产企业职工及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边缘的家庭成员;
  6、区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申请与审批。
  救助对象持区县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药品销售)机构的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按城市低保的相同程序进行。
  (四)发放。
  经“三榜公示”后由乡(镇、街道)或社区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以金融机构代发为主的社会化发放。
  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和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宜市民发〔2004〕139号)。
  (二)保障对象。
  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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