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凤冈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廖海泉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土、农办、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每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符合本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产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