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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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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海渔法〔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局:
  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4日

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运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第三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对海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海洋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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