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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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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

  (二)一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是指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一吨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三) 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值要求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所持有的主要污染物配额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六)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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