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粮发电[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文件(附后)。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要求,现将我省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州(市)、县粮食局必须高度重视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理解和把握好这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具体办法和规定,按照严肃认真、准确无误、高效及时的要求,统一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各州(市)及县级粮食局接文后要立即以粮食监督检查、储备管理及调控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各自辖区内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按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工作。请各州、市粮食局将工作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2006年9月4日前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二、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9月1日至10日,各州(市)、县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规范的检查办法、表格及填表说明进行自查。四个附件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上(http://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三、省局组织复查
  9月11日至21日,省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省级复查小组对部份州、市及县进行粮食库存的复查。具体复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9月15日至20日前,各州、市粮食局将各县局检查情况、数据报表汇总后,形成检查报告和统计汇总表的文件报告及电子文本。报告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用快件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电子文本按省局调控处的格式要求从金财通用报表软件传输,汇总表样和格式请各地在云南省粮食局门户网上(http://www.lsj.yn.gov.cn/)下载。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省、州市及县三级分别统计。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由代储企业报中储粮云南分公司汇总,有关粮食局和代储企业积极配合。
  五、粮食质量、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要求
  这次库存检查工作中涉及对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其中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要结合今年下半年的质量检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全部对省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正在出入库和入库验收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不抽样检验。这次库存检查中,对库存粮食质量,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对储存安全,主要检查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情况。粮食质量、卫生检验数量计划方案,由粮食所有权属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经费情况决定。中央储备粮和州(市)、县储备粮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检验计划。
  省粮食局成立了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电话:3611274、3610548,联系人:杨志杰、高宁梅。下设三个小组。库存实物组,电话:3610684,联系人:张玲、陶如辉。账务统计检查组,电话:3610825,联系人:李昆、王懿。质量安全检查组,电话:3611274,联系人:刘红兵。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及承储数量情况;三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
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5和2006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 (三)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二是原粮卫生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及安排见《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06)26号)等文件;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年限情况(以收获年度为准);四是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3)
 (四)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 以2006年8月底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 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5日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自查和复查,9月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进行抽查。
 复查和抽查阶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兼顾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 (一)自查。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分别组织本辖区或所管辖的储粮企业对粮食库存进行自查。
 (二)复查。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储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的具体组织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储粮企业进行联合复查。
 方式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本库粮食库存进行复查。
 (三)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联合工作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应选派相关人员协助联合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 (一)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按照不同的复查组织方式,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相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对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汇总表格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4)。
 (二)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各地自查、复查情况以及联合工作组抽查情况,请于2006年10月16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实物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应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粮食储存形态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清查企业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1.3  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分布状况和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工作准备
2.1  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以下准备:
2.1.1 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明细表和平面图中应包括被查企业全部粮食货位编号,每个货位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度等信息,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2  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2.1.3  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  采用称重法进行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应校准衡器,备好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所需空仓(场地)、包装物、铺垫苫盖材料和作业人员。
2.1.5  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统计、检化验等人员。
2.2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以下准备:
2.2.1  了解被检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与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核实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等情况。
2.2.2  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  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  实物检查
3.1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