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二、补贴岗位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请与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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