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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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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劳社〔2006〕14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2006〕144号


  为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加大“阳光计划”推进力度,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培训工作,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年见习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青年见习活动;指导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对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青年见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失业青年人员状况,发展青年见习基地;受理本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申请并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对青年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见习统计分析;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审核及支付。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青年见习活动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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