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及随岗培训等各类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2006年9月1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及其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我市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承办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确定并公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周期、补贴标准等。 失业人员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实行培训与就业相衔接的原则,培训补贴的支付比例应当根据失业人员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确定。 第五条 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或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培训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参加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和随岗培训,不受前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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