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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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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  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重特大事故范围: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垮塌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后,执行新规定。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2.省局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
  (二)报送内容。
  为做到报送事故信息规范化、科学化,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县(市、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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