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综合科)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 (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 (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定期报告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办事机构除承担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助、监督和检查基层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关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正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