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的预征率为1%; 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见附件2)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42号)(见附件3)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5号文件)中的关于“一般住宅”的相关规定废止,已经市局批准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项目,不做追溯调整。 (四)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见附件4),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普通标准住宅总建筑面积30%; 2、预计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3、纳税人已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对该项目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该类房地产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该类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0%; 2、预计该类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负; 3、纳税人已转让该类房地产的收入已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