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建立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木竹经营市场,打破区域封锁,放活经营流通,维护木竹生产者和经营者(含加工者,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第一条 按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市、区)、乡(镇、场、街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预(截)留木材生产计划。国有林下达到国有林场,其他林(含集体林)下达到村、组,落实到农户和山场。 第二条 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凡林地面积达到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