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基本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以下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 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已经享受国家或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承担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