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绿色通道,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为市本级外来投资者办理下列事项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企业设立;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 (三)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其它实行代理服务的外来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要求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 二、服务机构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全程代理服务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行政服务科或驻中心窗口确定1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作为全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