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车辆营运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营运资格证工本费”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39号沪价费[2003]71号)同时废止。 二、请执收单位持本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