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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6]72号沪价费[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车辆营运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营运资格证工本费”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39号沪价费[2003]71号)同时废止。
  二、请执收单位持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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