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上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