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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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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06〕82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济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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