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湿米粉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熟化(或蒸片)、成型、冷却、稍加干燥(或不经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湿面条产品适用本管理办法。所称湿面条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和面(加碱或不加碱)、压片、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面制品。 第三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职能划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湿米粉生产加工,其申办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对申请人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与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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