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新余市交通局(以下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新余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新余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税收管理,涉及对出租汽车客运税收管理事项的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本市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客运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增车辆的调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管理,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客运收费标准,应当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