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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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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包括所属单位预算),非部门预算是未分到部门、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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