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部长令59号)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农办科[2006]30号)的规定,我厅制定的《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4号)]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部长令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