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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英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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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英府〔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英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英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英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英德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英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英德市房产管理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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