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 《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8月11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2年4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陈树隆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指导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五)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收集、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