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年度定额标准和工伤职工选择更换年限制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应符合《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件1)的要求。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需求量,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