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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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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三)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州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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