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