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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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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2006年7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及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峰峰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要求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第六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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