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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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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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