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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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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6〕121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

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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