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改造结构安全的审定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物、教育、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以及使用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