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 span>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