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发〔2006〕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舟山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含调整,包括上调、下调,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浙江省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必须实行听证。 第五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听证会应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听证会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组织者。根据定价权限及《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