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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06年7月31日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接受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工作。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包括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从事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监督审查


  第六条 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区县质量技监局受理、核准企业年审材料;
  (三)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抽查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
  (四)区县质量技监局在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上做出核准结论;
  (五)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区县质量技监局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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