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第六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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