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 第二条 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或者有设定抵押、被保全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查明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及时实施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将案件及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及时输入所在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