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委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高新区开发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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