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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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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NO:SC10217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行为的规范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可以相对集中,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的事务。
  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 职
 
  第六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
  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方式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出示居民身份证,如实提供本人有关情况。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当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如实向劳动者提供求职就业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
  第九条 城镇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是失业人员求职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可获得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和外国人来我省就业以及我省劳动者到境外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  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主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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