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39号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10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