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广告媒体: 现将《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或运用网络、媒体开展人才招聘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在自有场地内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地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办常设招聘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率。 第七条 举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2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招聘场所。 第八条 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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