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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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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重庆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三)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

  (四)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活动。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三)指导、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

  (四)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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