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 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汽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