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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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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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