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濮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全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各村民委员会申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调查、评议工作。 第五条 财政、教育、卫生、农业、统计、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