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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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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方参与的原则。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建成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市规划与建设局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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